根据1996年关税法,纳税额以物品实际价值(或估价)的30%征收。免征税物品如:自来水笔、打火机、书籍、报刊杂志、香水、化装品(不包括扑粉)、便携式收音机、手表、照相机、摄相机、电脑、渔具、球类(除高尔夫球)、各种音乐器材(除钢琴)等。
根据1988年海关法第19条,外籍访客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可享受若干商品免纳关税待遇:
1、有关物品系由访客随身或放在行李中携带;
2、有关物品系平时经常使用的私用物品;
3、访客需说服海关官员他并非马来西亚居民并打算访问马国不少于72小时;访客不能将有关优惠配额转赠他人使用。有关物品名称:酒类(不超过1公升)、香烟(不超过225克,相当于200支)、火柴(不超过100根)、化装品、香皂、牙膏、新衣物(不超过3件)、新鞋(不超过1双)、用于保健和清洁使用的便携式电动商品(每种不超过1件)、礼品(价值不超过400马币)、私用便携式商品和设备。
保证金制度。如访客携带了私用需纳税物品,在海关交付相当于税额30%的保证金可以将有关商品携带入境。保证金在出境时返还给有关访客,前提条件是3个月以内出境,出境时需向海关人员出示有关商品和保证金收据以及交付30分马币印花税。